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中小学教师中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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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300-F-00200-140500 | 实施编码 | 1114050001242067873140705005W00 |
权力部门 | 晋城市教育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网上办理,原件核验)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0356—2066119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0356-12345 |
通办范围 | 数量限制 | 无 |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是 | 结果名称 | 无 |
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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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中小学教师中级依照当年职称评审文件要求,申报人员须符合山西省、晋城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要求。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申报人员须符合山西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标准条件要求。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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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资格资历 |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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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专业理论 |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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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育人工作 |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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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教学工作 |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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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科研工作 |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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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专业示范 | 原件1份 纸质版/电子版 |
申请人 | 必要 |
平台流程
申报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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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文件起草、下发职称评审通知;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审批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根据职数审批和单位考核排名,公示后上报本单位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根据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文件起草、下发相关通知;根据符合条件进行申报,公示后上报本单位申报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 | 人事师资科工作人员 | 30 |
评审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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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按照当年职称文件评价标准条件要求,评审委员会组织对符合申报人员进行答辩考试、课堂教学评价和材料评审等相关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初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对符合申报人员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人事师资科工作人员 | 20 |
认定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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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对审核通过人员下发通过人员结果文件并下发任职资格证书。 | 人事师资科工作人员 | 5 |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名称 | 专家评审 | 完成时限 | 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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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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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六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
2 | ||||
法律法规名称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 |||
条款名称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 | |||
条款内容 |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任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各部门和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 | |||
3 | ||||
法律法规名称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 |||
条款名称 | 第二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负责教师的职务评聘、交流、考核、奖惩等工作。” | |||
4 | ||||
法律法规名称 | 《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三条、第十五条 | |||
条款内容 | 第三条 “小学教师职务实行聘任或任命制。聘任或任命教师职务,必须经过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从政治思想、文化专业知识水平、教育教学能力、工作成绩和履行职责等方面进行评审,认定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条件,由学校或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进行聘任或任命。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有一定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三年到五年,可以续聘或连任。” 第十五条 小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领导,并在地、县两级分别设立小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学校或学区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
5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 中学教师职务的评审工作,由省、地、县三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并分别设立中学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各级评审委员会由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批谁。学校设立评审小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评审中学教师职务时,应由本人提供政治思想、教育教学工作总结和履行职责情况,填写《中学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经过相应的评审组织评审后,报主管部门审核。中学高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省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一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地级评审委员会审定;中学二、三级教师的任职条件,由县级评审委员会审定 | |||
6 |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 | |||
条款名称 | 第十四条 | |||
条款内容 |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成立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高、中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中等专业学校一般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组,负责本校教师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经批准有教师中级职务审定权的中等专业学校可成立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中、初级职务的评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