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延缓入学和学生转学、升学、休学的确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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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 0300-F-02200-140500 | 实施编码 | 1114050001242067873140705011W00 |
权力部门 | 晋城市教育局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法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办理对象 | 自然人和法人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依据 | 不涉及收费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行使层级 | 市级 | 是否需要中介服务 | 否 |
是否进驻大厅 | 否 | 是否可网上办理 | 是 |
是否一窗办理 | 否 | 是否设置审批情形 | 否 |
是否就近办 | 否 | 是否一次办 | 是 |
办理深度 | 三级标准(网上办理,原件核验) | 到现场办理次数 | 1次 |
咨询电话 | 0356-2066121 | 政务中心投诉电话 | |
通办范围 | 全县 | 数量限制 | 无 |
是否依企业、群众申请办理 | 否 | 结果名称 | 电子档案 |
结果样本 | 无 |
收起全部
申请条件
1、符合办理休学、复学、转学条件的学生
申报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规格份数 | 出具单位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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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休(复)学、转学申请书 | 原件2份 纸质版/电子版 |
必要 |
平台流程
受理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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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1 |
审核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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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1 |
审核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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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3 |
完成
环节内容 | 办理人 | 时限(工作日) | 办理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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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 1 |
办理流程图
办理流程图
特别程序
特别程序名称 | 集中办理 | 完成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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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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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
条款名称 | 第十一条 | |||
条款内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办法》 第十六条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提出申请,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学校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和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部门规章]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3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义务教育阶段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应于每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区)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每学期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规范性文件]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晋教基〔2014〕13号)第九条 全省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实行“六?三”制或九年一贯制。全省普通高中教育年限为三年,实行三年制或与义务教育阶段连贯的六年、十二年一贯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均实行每年秋季入学。学生学籍以学校为单位建立。小学、初中招生计划、服务范围及其它招生要求由县级教育部门按属地原则确定。普通高中学校按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招生范围。各学校严格按计划招生,并为所有正式录取的学生建立学籍档案。民办中小学校按属地原则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建立学籍。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招生后为学生建立学籍;民办高中学校按省下达的招生计划制订招生办法,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招生。招收的学生由学校到市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为学生建立统一学籍。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高中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15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第十七条 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居住地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下同)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或外来务工人员务工地跨省、市、县发生变化确需转学的,由父母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和转入学校同意,并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或务工所在地学校就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的中小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休学、复学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学生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县级以上公安或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学校审核后报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休学的,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后做休学处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医院等出具的有关证明作为《休学、复学申请表》的附件保存备查。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休学结束后,由监护人填写《休学、复学申请表》。复学时可根据本人要求回原年级就读,也可以到下一年级就读。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教育主管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休学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当由学生家长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长休学期,经学校同意并报经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后,可继续休学,至多可休学两年。 |